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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监测
一、环境噪声监测的规范
1、测量仪器精度为2型及2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需符合 GB3785和CB/T17181的规定,并定期校验。测量前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dB,否则测量无效。声校准器应满足CB/T 15173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
2、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F”档,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
3、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m/s以下时进行。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
测量工况: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
4、距离墙商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m,窗约1.5m处,距地面1.2~1.5m高
5、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采用1min的等效声级。
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声,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
6、噪声测量时需做测量记录。记录内容应主要包括:被测量单位名称、地址、边界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测量时气象条件、测量仪器、校准仪器、测点位置、测量时间、测量时段、仪器校准值(测前、测后)、主要声源、测量工况、示意图 (边界、声源、声敏感建筑物、测点等位置)、噪声测量值、背景值、测量人员、校对人、审核人等相关信息。
7、测量结果修正。声测量值与背景声值相差大于10dB(A)时,声测量值不做修正。声测量值与背景声值相差在3~10dB(A)之间时,声测量值与背景声值的差值取整后,按表1进行修正。
表1 单位:dB
| 差值 | 3 | 4-5 | 6-10 |
| 修正值 | 3 | 2 | 1 |
8、根据GB/T8170-2008的规定,数值进舍规则为:
(1)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小于 5,则舍去,保留其余各位数字不变。
(2)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大于5,则进一,即保留数字的末位数字加1。
(3) 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是 5,且其后有非0数字时进一,即保留数字的末位数字加1。
(4) 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为 5,且其后无数字或皆为0时,若所保留的末位数字为奇数则进一,若所保留的末位数字为偶数,则舍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