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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法》之规定
《噪声污染防治法》于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比,《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针对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一些突出噪声问题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一、重新界定噪声污染的定义
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二、扩大适用范围
着眼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将工业噪声扩展到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增加对城市轨道交通、机动车“炸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餐饮等噪声扰民行为的管控;将一些仅适用城市的规定扩展至农村地区。
三、分类加强各类噪声污染防治
噪声污染一般分为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关于工业噪声,增加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等方面的内容。
——关于建筑施工噪声,增加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制定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等方面的内容。
——关于交通运输噪声,增加规定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建设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应当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明确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补充完善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内容。
——关于社会生活噪声,补充完善邻里噪声、娱乐健身噪声、室内装修噪声、设施设备噪声、商业经营噪声、体育餐饮场所噪声等方面的内容。
四、有针对性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一些商业经营场所高音喇叭反复播放广告,给周边群众造成困扰。法律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